(1)取得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5 台;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 L1.5 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20 台;
(2)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完成修理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20 台。
L2 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
L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L2.2.1 人员
L2.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2.1.3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至少 1 人。
L2.2.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L2.2.1.5 作业人员
焊工不少于 6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修理人员不少于 6 人。
L2.2.2 工作场所
(1)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 300m2。
L2.2.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3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3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3t;
(5)车架焊接工装;
(6)整车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前后悬挂装配、仪表总成装配、座椅顶棚装配、车身附件装配;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L2.2.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除满足本附件 L1.2 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转向性能测试装置、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灯光检测装置、试验载荷;
(2)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 (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L2.2.5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 200m×3m(长×宽),跑道两侧要加隔离带;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 15%(适用于观光车)或者 7%(适用于观光列车),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
(3)可靠性试验场地,满足 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