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基本条件
L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L1.2 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7)扭力测试设备。
L1.3 条件共享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L1.4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车架制作、产品整机装配和整机检验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制作、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L1.5 试 制 造
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样机应当自检合格,但是不得出厂。
L1.6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注 L-1)、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注 L-1:设计文件仅适用于制造单位,下同。
L1.6.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L1.6.2 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机械加工工艺、焊接工艺、装配工艺、涂装工艺等。
L1.6.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L1.7 换证业绩
(1)取得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5 台;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 L1.5 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20 台;
(2)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完成修理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20 台。
L2 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
L2.1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L2.1.1 人 员
L2.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1.1.3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不含设计人员数量),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 2 人。
L2.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
L2.1.1.5 作业人员
焊工不少于 10 人(注 L-2),电工不少于 5 人,修理人员不少于 6 人。
注 L-2:车架、门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焊工数量可以减少 50%。
L2.1.2 工作场所
(1)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5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 500m2。
L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切割厚度不小于 30mm;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5)车架焊接工装;
(6)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装配;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L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除满足本附件 L1.2 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冲击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
(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L2.1.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设计人员不少于 6 人,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具有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L2.1.6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 100m×3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者水泥路面;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 10%;
(3)试验场地,不小于 30m×10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4)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 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带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