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用企业标准(包括自行制定的或者由国外标准转化的企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F1.5.2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F1.5.3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关键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制造工艺、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艺。
F1.6 制造基本要求
安全附件产品制造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对材料和零部件有出入库验收程序和检验记录;
(2)机加工(组装)前对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有确认材质(质量)的检验工艺,确保材质(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机加工应当按照设计与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4)承压部件或者非承压部件与承压部件连接部位的焊接、密封面堆焊,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相应的焊接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5)需要进行热处理时,有热处理工艺和相应的检验工艺;
(6)装配过程有装配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7)产品有洁净要求的,制定专门工艺,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8)性能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定检验工艺和作业指导书,采用专用检验装置时, 需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操作。
F1.7 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参数应当满足申请产品级别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1.8 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在持证期间应当有相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换证产品业绩数量为提供用户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取证时的试制造样品。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5 气瓶阀门专项条件F5.1 人员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表 F-9。
表 F-9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人员
员工总数 |
30 人 |
技术人员 |
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8%,4 人(其中机械、材料相关专 业 2 人) |
F5.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气瓶阀门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阀体锻压成型、机械加工、装配、性能试验、最终检验等。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批量生产的设备能力,一般(批量产品)采用生产线方式生产。
主要生产及检验工序不得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成品组装、性能检验等工序的生产线,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带温控装置的加热炉、锻压成型设备(有自动化机械手),多工位阀体自动加工设备不少于 2 台或者数控机床不少于 15 台,阀杆和阀芯自动加工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具有一定数量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工装夹具;
(2)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阀、液化二甲醚瓶阀的,具有产品全自动加工、组装、检测流水线不少于 2 条;
(3)制造低温阀的,具有低温处理设备;
(4)制造高纯气体用瓶阀的,具有满足其清洁度要求的清洗设备和氮气试验系统。
F5.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检测与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器具,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具有全项目试验测试和批量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至少应当具有启闭力矩测定装置、气密性试验机、耐振性试验机、高低温试验机、耐压试验机、耐用性试验机、盐雾试验机、安全泄放装置试验装置、万能试验机、全定量化学成分光谱分析仪、游标卡尺、螺纹环规、螺纹塞规、影像测量仪、力矩扳手、密度分析天平、非金属密封件质量检验装置与仪器等;液化石油气瓶阀、液化二甲醚瓶阀气密性试验和进出口螺纹检验装置还应当具有自动记录装置;氧气瓶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氧气压力激燃试验装置;低温绝热气瓶用集成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低温测试装置。
F5.4 试 制 造
气瓶阀门每个规格试制造样品不少于 200 只。
F5.5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持证期间不间断 6 个月的持续生产的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