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用企业标准(包括自行制定的或者由国外标准转化的企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F1.5.2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F1.5.3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关键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制造工艺、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艺。
F1.6 制造基本要求
安全附件产品制造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对材料和零部件有出入库验收程序和检验记录;
(2)机加工(组装)前对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有确认材质(质量)的检验工艺,确保材质(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机加工应当按照设计与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4)承压部件或者非承压部件与承压部件连接部位的焊接、密封面堆焊,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相应的焊接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5)需要进行热处理时,有热处理工艺和相应的检验工艺;
(6)装配过程有装配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7)产品有洁净要求的,制定专门工艺,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8)性能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定检验工艺和作业指导书,采用专用检验装置时, 需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操作。
F1.7 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参数应当满足申请产品级别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1.8 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在持证期间应当有相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换证产品业绩数量为提供用户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取证时的试制造样品。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3 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F3.1 人 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表 F-5。
表 F-5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
员工总数 |
30 人 |
技术人员比例 |
员工总数的 35% |
技术人员 |
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 8 人 |
设计人员 |
具有工程师职称 5 人,其中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 1 人,高级工程师职称 2 人 |
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有持证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 UTⅡ级、PTⅡ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至少各 2 人项。
F3.2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
2;对于仅生产非易燃无毒介质用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需在制造许可证注明),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m
2。
F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和工艺需要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前款所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他工序不得外委。
F3.3.1 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见表 F-6。
表 F-6 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
生产设备 |
数量及要求(台或套) |
下料设备(冲床、剪床、电火花和激光切割) |
6(其中激光切割设备 1 台) |
液压机 |
8(其中 300t 1 台) |
模具、胎夹具(下料、成型和刻槽) |
150 |
机械加工设备 |
10(其中数控加工设备 2 台) |
焊接设备 |
3 |
热处理设备(包括真空热处理设备) |
3 |
F3.3.2 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加工需要的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F3.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爆破试验能力。制造单位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见表 F-7。
表 F-7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
数量及要求(台或套) |
爆破片试验装置 (带有试验数据自动记录功能) |
3 |
疲劳试验装置(带有试验数据自动记录 功能的试验装置) |
液体、气体介质疲劳试验装置各 1 |
密封性试验装置 |
具有满足爆破片装置检漏要求的试验装 置及氦质谱检漏设备 |
试验压力源及高、低温试验装置 |
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源及高、低温试 验装置 |
计量、检测器具 |
具有压力表(传感器)、温度计(传感器)、几何形状的测量器具,其量程、精度满足 产品的测试要求,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
注 F-3:对于仅制造用于非易燃无毒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注明), 可适当降低资源条件。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 3 人(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至少 1 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至少 1 人);主要生产设备不少于表 F-6 设备数量的 60%,并且模具不少于40 套;爆破片试验装置不少于 2 台,其他条件要求不变。
F3.5 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的材质、规格、压力、温度等参数应当覆盖其申请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的许可范围,每种型式爆破片装置试制不少于 3个规格,每个规格不少于 10 件样品。
F3.6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
期内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在持证期间,制造单位许可项目的产品每年生产批次不少于 3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