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用企业标准(包括自行制定的或者由国外标准转化的企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F1.5.2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F1.5.3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关键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制造工艺、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艺。
F1.6 制造基本要求
安全附件产品制造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对材料和零部件有出入库验收程序和检验记录;
(2)机加工(组装)前对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有确认材质(质量)的检验工艺,确保材质(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机加工应当按照设计与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4)承压部件或者非承压部件与承压部件连接部位的焊接、密封面堆焊,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相应的焊接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5)需要进行热处理时,有热处理工艺和相应的检验工艺;
(6)装配过程有装配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7)产品有洁净要求的,制定专门工艺,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8)性能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定检验工艺和作业指导书,采用专用检验装置时, 需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操作。
F1.7 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参数应当满足申请产品级别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1.8 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在持证期间应当有相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换证产品业绩数量为提供用户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取证时的试制造样品。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4 紧急切断阀专项条件F4.1 人员
紧急切断阀制造单位人员条件应当满足基本要求,员工总数不少于 40 人,其他人员条件与要求同表 F-1 中 A 级。
F4.2 设计能力与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设计能力与生产设备应当满足基本要求。
F4.2.1 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开发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 5 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紧急切断阀的过流量计算和强度校核等工作,具备产品设计与工艺设计转化能力。
F4.2.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产品要求的焊接、密封面堆焊与加工,阀体、阀座和阀芯的机械加工,装配以及阀门整机性能试验和检验能力;涉及禁油、禁脂阀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脱脂清洗能力。
前款工序涉及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工作允许外委,其他不得外委。
F4.2.2.1 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条件和要求同表 F-2 中 A 级。
F4.2.2.2 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工艺装备要求同表 F-3 中 A 级。
F4.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阀体强度试验、阀门出厂试验、紧急切断功能试验等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 F-8。
表 F-8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
能力要求 |
紧急切断功能试验装置 |
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紧急切断功能特性试验与校验 装置 |
压力试验装置 |
满足产品承压壳体强度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的装置; 与产品最高试验压力相适应的气体和液体压力源 |
理化检验仪器 |
(1)具有能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镍等 10 个以上元素的定量分析设备; (2)制造低温紧急切断阀门的,应当配置满足低温条件的冲击试验机; (3)HB 硬度计 1 台 |
无损检测仪器 |
具有超声检测仪 2 台或者射线检测仪 1 台 |
壁厚测量装置 |
超声波测厚仪至少 1 台、专用测厚卡尺 |
弹簧试验机 |
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弹簧性能试验装置 |
低温性能试验装置 (注 F-4) |
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低温介质条件下的动作性能试 验装置 |
注 F-4:使用介质工作温度不高于-46℃时。
A 级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机械振动试验装置。
F4.4 试 制 造
根据许可级别范围,制造单位对每一结构型式的紧急切断阀,结合公称压力与公称尺寸参数,生产有代表性的试制造样品不少于 2 个规格。
F4.5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的各种结构型式的产品,并且数量均不少于 5 台;持证期间某种结构型式的产品制造数量少于 5 台,该结构型式产品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期内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制造许可范围的各种结构型式的产品,每年制造数量均不少于 3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