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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二)建有经相关专业设计院设计、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厂房; (三)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