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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目录内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适用对象:
强制性目录内产品
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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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惠:
暂无
服务承诺:
方便快捷 安全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目录内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一批:自2003年5月1日起,对列入第一批目录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二批: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批: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批: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批: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六批: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批: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批: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第一批次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九批: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批: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第二批次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下列产品免除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自2008年8月20日起,税控收款机已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范围,现明确对税控收款机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自2013年4月23日起,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自2022年10月10日起,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9种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CCC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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