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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中的元件组合装置:定义、范围与全链条监管解析

2026-02-25 09:24

引言:被“组合”起来的特种设备

在石油化工、燃气供应、能源动力等领域,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集成化”的设备——它们不是单一的阀门或管子,而是由多个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特定功能的“小系统”。比如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等。

这些装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有一个专门的称谓: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简称元件组合装置)。它们既是压力管道的一部分,又因其“组合”特性,在制造、安装、使用环节有着特殊的监管要求。

本文将为您全面解析:元件组合装置到底是什么?包括哪些具体产品?在制造、安装、使用环节如何监管?

第一章:元件组合装置的定义与范围

1.1 法定定义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焊接、法兰连接等)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 。

通俗理解:它不是单一的压力管道元件,而是多个元件的“集成体”,出厂时已经组装成一个整体,具备特定的工程功能。

1.2 具体包括哪些产品?

根据2021年第41号公告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官方文件,元件组合装置包括以下七大类 :

序号 装置名称 简要说明
1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 油气井口控制设备
2 节流压井管汇 油气井压力控制管汇
3 燃气调压装置 燃气输配系统中的调压单元
4 减温减压装置 蒸汽或气体降温降压装置
5 阻火器 防止火焰蔓延的安全装置
6 流量计(壳体) 流量计的压力承载壳体
7 工厂化预制管段 在工厂内预制焊接成型的管道段

1.3 工厂化预制管段的特别说明

在上述七类中,工厂化预制管段是应用最广泛、也最容易混淆的一类。根据定义,它是指 “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 。

具体包括以下产品:

  • 汇管

  • 过滤器

  • 分离器

  • 凝水(气)缸

  • 除污器

  • 混合器

  • 缓冲器

  • 收发球筒

  • 鹤管

关键区分: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包括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也就是说,只有在工厂内完成、整体出厂的才属于元件组合装置,现场预制的属于安装环节 。

第二章:元件组合装置与撬装设备的辨析

在实际工作中,元件组合装置常与“撬装设备”混淆。根据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释义及质检特函〔2016〕46号文件,二者的区分标准如下 :

2.1 核心区分标准:是否包含压力容器

类型 判断标准 管理归属
元件组合装置 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 属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撬装设备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 属于撬装装置

2.2 具体场景示例

场景一:仅含压力管道的撬装系统
某公司生产的撬装设备,内部只有管子、阀门、仪表等压力管道元件,不包含压力容器。根据总局答复,这属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应纳入元件组合装置管理 。

场景二:同时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撬装系统
如果撬装设备内既有压力容器,又有压力管道,则属于撬装装置,需同时满足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相关要求 。

场景三:含动设备的撬装系统
撬装设备中可以包含压缩机等动设备,只要容器与管道相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出厂的撬装设备系统即可 。

第三章: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环节监管

元件组合装置在制造环节的监管要求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装置类型和用途,分为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制造监检三种不同要求。

3.1 制造许可要求(哪些需要取证?)

根据2021年第41号公告,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许可要求如下 :

装置类型 是否需要制造许可? 备注
燃气调压装置 需要 需取得相应制造许可
减温减压装置 需要 需取得相应制造许可
流量计(壳体) 需要 需取得相应制造许可
锅炉范围内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需要 需取得相应制造许可
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需要 需取得相应制造许可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 不需要 只需型式试验
节流压井管汇 不需要 只需型式试验
阻火器 不需要 只需型式试验

3.2 型式试验要求

对于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

特别提示:对于进口元件组合装置,虽然没有规定整体要进行型式试验,但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管子、截止阀、管件等,如果属于型式试验范围,需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

3.3 制造监督检验要求

制造监督检验(简称“监检”)是元件组合装置监管的重要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

需要制造监检的装置

  • 燃气调压装置

  • 减温减压装置

  • 流量计(壳体)

  • 工厂化预制管段

时间节点要求

  • 对2022年6月1日后制造的元件组合装置,未经制造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的,不得使用 

  • 对2020年9月1日后制造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和流量计(壳体),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3.4 境外进口的特殊要求

对于境外进口的元件组合装置,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

  1. 是否需要制造许可: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制度,但不包含元件组合装置,因此境外制造的元件组合装置不需要取得中国制造许可。

  2. 是否需要监检:需要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 组成元件的型式试验: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管子、截止阀、管件等,如果有型式试验要求,需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第四章:元件组合装置的安装环节监管

元件组合装置在安装环节的监管,根据装置类型不同有所区别。

4.1 安装告知要求

装置类型 安装告知要求 安装单位资质要求
鹤管 应当单独办理安装告知 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燃气调压装置 应当单独办理安装告知 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其他元件组合装置 随相连接压力管道办理安装告知 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4.2 安装监督检验要求

装置类型 安装监检要求
鹤管 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燃气调压装置 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其他元件组合装置 需要进行安装监检,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要求进行

对于需要进行安装监检的装置,监检合格后,随相连接压力管道单元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证书 。

第五章:元件组合装置的使用环节监管

5.1 使用登记要求

元件组合装置在使用环节的登记要求同样因装置类型而异 :

装置类型 使用登记要求
鹤管 按单独压力管道单元进行使用管理,办理使用登记
燃气调压装置 按单独压力管道单元进行使用管理,办理使用登记
其他元件组合装置 随相连接压力管道单元纳入使用管理

5.2 定期检验要求

元件组合装置的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 。

在用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的登记条件 :

  • 经制造监督检验且投用时间不满3年的,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对2020年9月1日前制造的,使用单位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其他在用元件组合装置
未随相连接管道单元办理使用登记的,应当结合相连接管道检验周期,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

第六章:撬装设备的监管要点(对比理解)

为了更好地区分,这里简要说明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设备”的监管要求 :

6.1 制造环节

  • 安装在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 撬装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6.2 安装环节

  • 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分别办理安装告知

  • 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 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6.3 使用环节

  • 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分别按照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

  • 应当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七章:常见问题与权威解答

7.1 不含压力容器的撬装系统如何定性?

问题:某公司仅具有GC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公司厂房生产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总局答复: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按照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现场组装,按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 。

7.2 撬装设备上的工厂化预制管段是否属于长输管道?

问题:油田用撬装设备上的工厂化预制管段,是否属于长输(油气)管道?

总局答复:只包含压力管道的撬装系统应纳入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进行管理,相关的设计、制造和制造监督检验应按工厂化预制管段的相关要求执行 。

7.3 元件组合装置的监检何时开始?

根据2019年总局答复,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监督检验要求已在后续发布的TSG D7006-2020中明确 。

第八章:企业合规管理指南

8.1 制造单位

  1. 明确产品属性:对照七大类清单,确认产品是否属于元件组合装置

  2. 取得相应资质:如需制造许可的,必须取得许可证;无需许可的,做好型式试验

  3. 接受制造监检:对规定范围内的装置,必须约请检验机构进行制造监检

  4. 出厂文件齐全:提供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如需)、型式试验报告(如需)等

8.2 安装单位

  1. 资质核对:确保本单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2. 告知要求: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单独办理安装告知

  3. 安装监检:其他装置配合检验机构完成安装监检

8.3 使用单位

  1. 采购核查:采购时核查制造单位的资质和出厂文件

  2. 使用登记: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单独办理使用登记;其他装置随管道办理

  3. 定期检验:按照检验周期申报检验,严禁超期使用

  4. 隐患自查:对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整改 

结语:厘清概念,合规管理

元件组合装置作为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集成产品”,既有单一元件的属性,又有“组合”带来的特殊性。从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制造监检,到安装告知、安装监检,再到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每一个环节都有精细化的监管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厘清概念是第一步——只有准确判断自己的产品属于哪一类、适用哪种监管要求,才能做到合规管理,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的违规风险。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元件组合装置的监管正在从“一刀切”走向“分类管理”——根据装置的风险程度、应用场景,设置不同的许可、试验、检验要求,实现精准监管。

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每一个“组合”起来的装置,背后都是一套“组合”起来的监管规则。读懂规则,才能用好规则;遵守规则,才能保障安全。


参考资料

  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3〕24号)

  2. 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相关答复

  3. 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及释义

  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5. 质检特函〔2016〕46号《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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